完成對《皇室法》的修改後,諸葛梁又再次將目光投向了憲法。作為帝國法律體系的基石,憲法的條款是否適應時代需求,直接關係到國家的穩定與發展。他一邊翻閱憲法原本,一邊在心中暗自思考:「這憲法本來就是抄的別的國家的,條文看似完善,卻在實際運作中暴露出許多問題。如今,隨著社會的變化,許多條款早已不合時宜。這次立憲,必須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,為帝國的長治久安奠定基礎。」
【第一章:皇帝】
第六條
原文:
皇帝依立法院之提名,任命行政院長。
修改後:
皇帝依選舉之結果,任命行政院長。
理由:
將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改為由選舉結果決定,可以確保權力的制衡,避免行政權受單一機構的過度影響。同時,這一修改也體現了民意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,進一步拉近了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距離。
【第三章:國民之權利與義務】
第二十四條
原文:
婚姻應僅基於兩性之合意而成立,並以夫妻有平等權利為基礎,藉由相互協力來維持。
關於配偶之選擇、財產權、繼承、住所之選定、離婚以及與婚姻和家庭有關之其他事項,法律應基於個人尊嚴與兩性本質上平等之立場制定之。
修改後:
婚姻應僅基於成年參與者基於自願之合意而成立。
關於婚姻之形式、配偶之選擇、財產權、繼承、住所之選定、離婚以及與婚姻和家庭有關之其他事項,由婚姻參與者自願簽訂之契約決定之。
理由:
正如之前修改《皇室法》時摒棄了其中一切與性別相關的陳舊桎梏,如今更進一步,將婚姻的定義權徹底交還給每一個自由的人。只要是成年人,基於自願的原則,本著現代契約精神,便可締結屬於他們自己的婚姻盟約。無論性別,無論人數,只要是心之所向,便是理之所應當。婚姻的本質,是愛與承諾,而非冰冷的條文。
新增條款,在第四十條之後,插入一條:
鑒於紀律良好之民間武裝為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,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,不得予以侵犯。
理由:
原文並沒有提到持槍權,諸葛梁只能將國內憲法的條文進行嫁接,以便在未來的正式版本中能夠反映出這一理念。因此,最終的條款序號將會重新排定,以便更好地體現這項權利的價值。
【第五章:行政院】
新增條款,在第六十五條與第六十六條之間,插入以下條款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