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仲弓為太丘長,時吏有詐稱母病求假。事覺收之,令吏殺焉。主簿請付獄,考眾奸。仲弓曰:“欺君不忠,病母不孝。不忠不孝,其罪莫大。考求眾奸,豈復過此?”
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;唯杖屦不易。有父母之丧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。附于殇,称阳童某甫,不名,神也。凡异居,始闻兄弟之丧,唯以哭对,可也。其始麻,散带绖。未服麻而奔丧,及主人之未成绖也:疏者,与主人皆成之;亲者,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主妾之丧,则自绖至于练祥,皆使其子主之。其殡祭,不于正室。君不抚仆妾。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。
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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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郡陳遺,家至孝,母好食鐺底焦飯。遺作郡主簿,恒裝壹囊,每煮食,輒貯錄焦飯,歸以遺母。後值孫恩賊出吳郡,袁府君即日便征,遺已聚斂得數鬥焦飯,未展歸家,遂帶以從軍。戰於滬瀆,敗。軍人潰散,逃走山澤,皆多饑死,遺獨以焦飯得活。時人以為純孝之報也。
凡为人子之礼:冬温而夏清,昏定而晨省,在丑夷不争。
三日而敛,在床曰尸,在棺曰柩,动尸举柩,哭踊无数。恻怛之心,痛疾之意,悲哀志懑气盛,故袒而踊之,所以动体安心下气也。妇人不宜袒,故发胸击心爵踊,殷殷田田,如坏墙然,悲哀痛疾之至也。故曰:“辟踊哭泣,哀以送之。送形而往,迎精而反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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