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子之丧,浴于爨室。大功废业。或曰:“大功,诵可也。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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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藍田拜揚州,主簿請諱,教雲:“亡祖先君,名播海內,遠近所知。內諱不出於外,余無所諱。”
王仲祖稱殷淵源:“非以長勝人,處長亦勝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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